別讓司馬庫斯的櫸木事件變成破壞部落自主性的殺手鐧 | 環境資訊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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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讓司馬庫斯的櫸木事件變成破壞部落自主性的殺手鐧

2007年04月30日
作者:顏愛靜(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)

我在今年4月間,帶領學生進行戶外教學,就為部落族人對於「土地共有制度」(共同經營、共擔責任、分享盈利)的堅持,對於維護生態環境的使命感,而深受感動。

司馬庫斯是少數訂有自律公約的原住民部落,在土地倫理、文化生態和部落秩序等方面,都詳加規範。例如,關於土地管理,堅持「為維持部落之主體性,部落土地不得買賣、租用、轉讓給非部落居民,亦禁止和非部落居民以合夥投資的方式經營部落土地。」有關土地利用,規定「不論私人或公有的部落土地,非經部落共同討論規劃許可,不得大規模的變動使用或開挖,以避免土石流或坍塌等災害發生。」

又對於傳統領域,則規定「凡司馬庫斯部落居民皆有保護司馬庫斯傳統領域之權利與義務。司馬庫斯傳統領域及生態資源的經營管理方式須考量保育的立場,同時經部落共同討論決議,不得任意破壞及取用。」可說是透過規則訂定約束生活舉止的規範,由自主組織加以管理執行,不僅謹守生態保育、資源維護的分際,也負有文化傳承上的重要任務,冀以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。

這樣的基本精神,具體落實在從2005-2010年推動第一階段「固有傳統領域森林守護計劃」。這是藉由自主治理、自籌經費的方式,集結部落族人的生態智慧,凝聚自發護林的力量,至今(2007年)已經邁入第三年,蒐集傳統領域內豐富的資訊,如:山林溪澗流傳的族人與土地的故事、自然資源的分佈概況;並展現Tayal(泰雅人)豐富的在地知識,運用在發展生態旅遊之中,和前來部落探訪的人分享經驗和成果。

怎料這樣律己甚嚴的優質部落,竟然因為部落裡3名原住民於2005年撿拾泰利颱風來襲傾倒木殘幹而遭移送法辦,日前經法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,易科罰金各16萬元,緩刑2年;聞之不禁令人錯愕,也深感遺憾!

據悉,這樣的判決主要是基於違反「森林法」第52條第一項第4款:「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」、第6款:「使用為搬運贓物之設備者」等規定。

但是,新竹林區管理處人員的處理過程是否過於粗率?難道未能體察同法第15條第4項:「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,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,採取森林產物...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。」之本旨,以及「原住民族基本法」第20條:「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」、第23條:「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、習俗、服飾、社會經濟組織型態、資源利用方式、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」

而對原住民在其傳統領域範圍內為協助搶通道路而移走風倒木,是因部落會議決議(基於部落公約對於傳統領域內的生態資源,經部落會議討論議決的管理方式),並非蓄意圖謀私利,而從中協調較為妥適的處理方式?

何況上述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林產物管理規則並未訂定,逕按「森林法」第52條規定判決的適法性就令人質疑!我們相信,部落多年來從事傳統領域調查,且運用GIS技術繪製部落地圖,其初步雛形已然形成,只是尚未劃定確切範圍,然而就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森林產物管理規則並未訂定之際,竟然不明究理逕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?此不禁令人起疑背後的動機並不單純。

據聞,就在法院判決確定後,林務局才設法派員溝通協調,為什麼不在事先以較為圓融的方式妥善處理?一再的堅持「沒有理由向部落道歉,只是依法辦事」,或許是合法,但並不合理,可說是雙輸的處理方式,徒留遺憾!

我們期盼未來此案如再上訴,地方法院於審理之時,應詳究相關法律規範的本旨,也不可忽視約束部落成員的司馬庫斯公約的要義,以及部落議會議決對居民的影響等情況,以為判決之參考;而部落居民也須蒐集更多的書圖證據(例如:部落會議的紀錄、部落地圖),強化論述基理以還原真相,我們寄予最大的祝福!